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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:回首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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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錢投資股票、期貨,沒錢繳稅,遭臺南分署聲請管收獲准

  • 發布日期:
  • 最後更新日期:109-12-17
  • 資料點閱次數:302

義務人張王○○(女、66歲)於民國103年將現金贈與女兒卻漏未申報贈與稅,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(下稱新化稽徵所)查獲漏稅事實,經通知補申報仍拒不申報,新化稽徵所於107年開單補稅並裁罰,逾期不履行,案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南分署(下稱臺南分署)強制執行,尚欠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4餘萬元拒絕繳納。

行政執行官吳俊青調查發現,義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,利用女兒名義於銀行及郵局開設帳戶買賣股票、期貨,交易金額達上千萬元,提領現金金額亦達1,600萬元,卻向執行官誆稱僅有領取老人年金,無力繳納。

臺南分署於1091216日通知義務人到案說明,義務人於訊問時,否認名下有財產所得,行政執行官訊問後,認定義務人有錢投資股票、期貨,卻拒絕繳稅,符合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,故不履行」及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」之管收事由,將義務人當場留置,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,法官於下午510分裁定准予管收並解送臺南看守所附設管收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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